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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内组织卖淫!案情披露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01:43:00近日,记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公布了一起健身房内组织卖淫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在某健身房原办公区域内设置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23万元。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另外三名被告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及容留卖淫罪均获刑。
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案情
案情简介显示,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在某健身房原办公区域内设置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从中获利。张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管理卖淫场所、收取嫖资、带领卖淫人员由客人挑选,每天获得报酬300元;安排被告人李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嫖资,并将嫖资提现后交给张某,每天获得报酬300元。
期间,被告人张某收取嫖资23万元。被告人周某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多人卖淫,并收取费用。
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李某明知张某组织卖淫,为其提供协助和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组织卖淫,仍提供经营场所容留多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法院指出,综合考虑以上被告人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予以从轻惩处。依法以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通常在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等设置或变相设置卖淫场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利用现代化的交通与通讯设施,管理或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近年来,随着新型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黄“毒”交易的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提醒广大居民增强法治意识,清醒认识黄“毒”的严重危害,坚决抵制卖淫嫖娼行为。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 | 氧化钙
责编 | 氧化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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