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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面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7 10:15:00
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根本属性和宪法定位为核心,以基本职能为依托,撑起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不断深化底层逻辑和顶层设计——
构建刑事检察
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面向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既是坚持传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结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未来发展的体系基石。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不断发展深化,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立足中国国情、区别于移植他国制度的检察制度。发展至今,在我国法治体系逐渐完善的当下,总结、研究、构建我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正当其时。作为刑事检察的司法实务人员,笔者拟从实践角度浅谈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实践需求。
构建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
着眼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根本属性和宪法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重要职能,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是带有鲜明自主特色的监督职能,体现法律监督属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根本属性和宪法定位为核心,以基本职能为依托,撑起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不断深化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底层逻辑和顶层设计。
传承发展我国刑事检察的自主基因,坚持守正创新,积极回应法治实践需要、国家发展大局需要。构建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制度自信、历史传承,增强对刑事检察知识体系的理论认同。同时,应着眼社会发展稳定、国际局势变化的新挑战、新需求,秉持开放胸怀,不断丰富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和外延,更好服务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构建刑事检察
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面向
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顺应了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形势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刑事犯罪结构也呈现显著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明显下降,轻罪案件占比持续上升。在构建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犯罪态势、犯罪结构轻重变化的特点,精准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的最优方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应对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现实选择,也汲取了中国古代宽猛相济思想的精华,是积极有效回应调处、化解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发展的智慧结晶。“严”是为了稳定,“宽”也是为了稳定,譬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化应用的产物,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轻罪案件中“宽”与“严”的把握面临更大挑战。当前增长的刑事案件大部分是轻罪案件,其中部分轻微犯罪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面临是否构罪及是否予以刑事处罚的抉择。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准确运用起诉裁量权出罪,考验检察人员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司法处断能力。对于轻刑犯罪,不能简单满足形式要件即定罪处罚,应当构建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属性实质判断标准;对于抽象危险犯,不能仅因实施了抽象危险行为即予以入罪,应当构建行为危险性程度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的综合判断标准;对于行政犯,要从刑法法益是否受到侵害进行实质判断,避免将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未损害刑法法益的行为,简单入罪处理;反之,也应避免将损害刑法法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为行政违法或评价为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
总之,在构建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中,面对占比大幅上升的轻罪案件和愈发疑难复杂的重罪案件,要坚持“三个善于”的司法理念,构建宽与严的对象、内容、要求、标准,构建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揽子制度规范体系。
把握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的角色定位,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力:
一方面,加强构建保障检察机关刑事指控、提升检察人员指控能力的配套制度机制。“以证据为中心”要求检察人员增强证据意识,只有夯实指控犯罪的证据基础,才能取得精准有力的指控效果,而这一过程必须贯穿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在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要注重完善我国特有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侦查监督,把证据风险防控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有些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还存在一定证据缺口,但由于距案发较久,难以开展有效补充侦查,导致起诉面临进退两难。因此,要加强提前介入制度构建,规范提前介入的范围、时机、效力等,并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法律依据,加强引导侦查的及时性、规范性,从侦查源头上夯实证据基础。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度机制,要增强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制度刚性。对于公安机关怠于补充侦查的,要建立责任机制,同时要构建自行补充侦查规则、亲历审查规则,主动发现和获取证据,增强发现证据问题的能力,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要强化检察官出庭指控能力构建。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大多数案件出庭公诉的对抗性减弱,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庭审对抗难度加大,对检察官出庭能力提出了挑战。因此,要将提升出庭指控能力的制度机制纳入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比如,应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构建分类出庭公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高不同类型案件的当庭指控能力、辩论能力、应变能力。
另一方面,加快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完善提出了新的命题。我国目前刑事证据立法较为单薄且分散,一定程度影响制约了司法适用。在构建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要着重关注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协同在刑诉法第四次修改中有序推进。比如,大数据时代,证据越来越多地呈现电子数据形式,且呈现出海量特征,这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带来新的挑战。通过提取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浏览记录、转账记录、导航记录、定位记录等电子数据,辅助指控犯罪已成为司法办案新常态。但电子证据具有易删改、转化难、数量大、审查分析难等特点,需要确立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规则。对于海量证据,建议探索构建允许对大规模同质化的类型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的方式及确立审查方式,抽样取证结果应重点审查抽样分布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抽样程序的严谨性,从而符合一般的统计学法则。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构建案件分流转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对我国刑事诉讼影响最大的制度改革之一,检察环节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环节和场域。目前,制度适用的初期阶段基本完成,在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要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运用问题。
提升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构建在概括性自愿认罪的基础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理性自愿认罪认罚机制及从宽权利的准确实现。实践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愿往往是真实的,但囿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如何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准确理解涉嫌罪名及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与从重从宽量刑情节至关重要,必须在保障理性自愿基础上加强机制构建,减少不必要的认罪认罚反悔,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提升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恰当性。要持续健全量刑建议形成机制,增强听取意见的实质性,坚持量刑原则与规范化方法,以及细化、扩充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构建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量刑辅助系统,发挥促进量刑规范化、科学性及量刑平衡的作用。还应进一步确立认罪认罚情节可以跨档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应用规范标准,最大限度满足司法实践中退赃退赔、修复社会关系的减轻量刑的需求,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此外,对于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重罪案件认罪认罚的适用,及如何准确把握从宽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也要着力解决单位犯罪如何认罪并接受处罚等实践难题。
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还应构建快速审理方式以及速审方式与普通审理方式的有效性转换机制;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标准,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价值与二审救济价值的平衡;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与辩护职能实质化等。
深化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履行,传统职能深化拓展与新要求新挑战并存。构建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要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基本职能的依法全面履行。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指引下,审慎把握案件的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应当准确区分逮捕和起诉标准,避免捕诉标准混同;要进一步明晰不批捕、不起诉标准,准确区分无犯罪事实不捕、证据不足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以及不捕、不诉具体情形,避免不批捕、不起诉类型混用;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等重要条款的理解适用予以细化;健全完善不起诉后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及行刑衔接机制;构建补充侦查的跟踪监督机制,避免有罪不究或形成挂案。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逮捕、起诉办案质效评价标准,既约束检察官履职办案,也激励检察官担当尽责,实现高质效办案。
深化构建检察听证制度,实现听证的多样化、实质化。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度的重要举措,在刑事检察中具有独特价值,极具中国特色。在听证的类型上,除对不捕不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不起诉、不羁押等听证外,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技术性证据、专门问题、专家证言等影响案件认定判断的关键证据,也应当纳入听证范围,邀请鉴定人、专家、技术性证据出具人员参与听证,广泛听取各方诉求,充分释明专业意见,助力检察官审查办案。同时,对不起诉听证也可以构建繁简分流机制,组织简易听证、集中听证,以更好适应案件具体情况。
因应时变、开放包容、创新发展、拓展需求。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积极回应科技发展与国际形势需要,不自封于传统研究领域、不桎梏于既有方式规则。一是将大数据融入侦查监督,促进刑事法律监督的科技化转型与传统监督融汇结合,个案审查的传统监督方式和借助数字检察的新型监督方式共同构成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的两个重要方面。二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推选程序、立项程序、审核发布程序、案例体例、失效清理程序等程序完善的案例指导制度,将案例指导作为与法律、司法解释并行的司法制度,形成以成文法为基础、案例指导为补充的司法办案规范体系。三是将不同于以往仅限于国内法视角的研究拓展至涉外法律研究,深入研究外国法律规则和复杂多样的国际惯例,促进完善我国刑事检察知识体系,应对多样化、复杂化的国际需求。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刘辰)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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