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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依据多少条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22:53:30    

原告撤诉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原告在判决前可以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是否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在收到传票传唤后,没有给出恰当的理由就拒绝出庭参加审判,或者在未获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退出,都可以被视为自动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原告撤诉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原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撤诉以及撤诉需要满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