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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被告主体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0:42:01    

在确认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时,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的角色

如果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委托行政的情况

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上级机关批准的情况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派出机构的情况

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情况

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以上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参与程度和具体分工、有无接受委托或指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