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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审限如何扣除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1 01:45:43    

执行案件审限的扣除需遵循以下规定和程序:

法定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以下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

审批程序

对于一般情形,通过审判、执行管理系统,报经分管庭领导审批。

对于重要情形,如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调卷为由扣除审限期间之和达一个月以上等,需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扣除时间

扣除审限的时间应根据具体事由而定,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

监督与处分

当事人如对审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以及延期开庭决定等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特别是院庭长要认真处理,对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综上所述,执行案件审限的扣除需严格依据法定事由和审批程序进行,确保办案效率的同时,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