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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浅析数字检察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应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10:27:00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文化的载体,承载着民族的记忆与精神。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为文物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商南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数字检察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通过创新手段和技术赋能,推动文物保护工作迈向数字化、智能化。本文通过探讨数字检察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数字检察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现状
(一)数字检察技术的引入。近年来,商南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地理信息系统(GIS)、无人机航拍等数字技术应用于文物保护工作。通过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整合全县文物信息,实现文物数据的动态管理和可视化展示。同时,利用无人机航拍技术对文物遗址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文物受损情况和违法建设行为,大大提高了文物保护的效率和精准度。
(二)文物资源数据库建设。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文物局,对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普查,将文物的地理位置、年代、类型、保护级别等信息录入数据库,并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可视化展示。目前,已录入不可移动文物157处,其中古遗址12处、古建筑18处、古墓葬50处。通过数据库的建设,实现了文物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实时查询,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无人机巡查与智能监测。为解决文物遗址分布广泛、人工巡查难度大的问题,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引入无人机航拍技术,定期对重点文物遗址进行巡查。无人机配备高清摄像头和红外热成像设备,能够快速发现文物遗址的异常情况,如违法建设、盗掘痕迹、自然侵蚀等。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航拍图像进行分析,自动识别潜在风险点,实现智能化监测。自无人机巡查工作开展以来,已发现并处理文物受损案件10余起,有效遏制了文物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数字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协同。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将数字检察与公益诉讼相结合,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文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例如,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文物遗址周边环境变化,发现某古遗址周边存在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该院随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通过数字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协同,形成了文物保护的合力,推动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二、数字检察在文物保护中应用的成效
(一)提升文物保护效率。数字检察技术的应用显著提高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通过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无人机巡查,实现了文物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实时监测,减少了人工巡查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快速识别文物风险点,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精准的决策支持。
(二)增强文物保护精准度。数字检察技术为文物保护提供了精准的数据支持。通过高清航拍图像和地理信息系统,能够精确掌握文物遗址的地理位置、范围和现状,及时发现文物受损情况和潜在风险。例如,在对某古建筑进行监测时,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其屋脊部分存在裂缝,经专家鉴定为结构安全隐患。该院随即督促相关部门进行修缮,有效避免了文物的进一步损坏。
(三)推动文物保护法治化。数字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协同机制,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文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检察院能够及时介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近年来,商南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修缮文物26处,拆除违法建筑9处,有效维护了文物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数字检察在文物保护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设备与专业人才短缺。尽管数字检察技术在文物保护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技术设备和专业人才方面仍存在不足。目前,文物资源数据库的建设虽然初步完成,但在数据更新和深度分析方面仍存在困难,缺乏专业的数据分析人才。同时,无人机航拍设备的性能有限,无法满足复杂地形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巡查需求。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在文物图像识别和风险预警方面的应用还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二)数据共享与协同机制不完善。数字检察在文物保护中涉及多个部门,如检察院、文物局、自然资源局等,但目前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机制还不够完善。例如,文物资源数据库与自然资源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导致文物遗址周边环境监测存在数据缺口。同时,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顺畅,存在信息反馈不及时、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公众参与度低。文物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然而,目前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还较低,数字检察技术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尚未得到广泛宣传。例如,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规模较小,缺乏专业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无法有效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此外,社会公众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知晓度较低,缺乏举报和监督渠道,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数字检察在文物保护中应用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技术设备与人才培养。建议进一步加大数字检察技术设备的投入,购置高性能的无人机、高清摄像头、卫星遥感设备等,提升文物保护的监测能力。同时,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专业的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文物保护人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检察人员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此外,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开展数字检察技术研发,推动数字技术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创新应用。
(二)完善数据共享与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数字检察在文物保护中的数据共享和协同机制,建立统一的文物保护信息平台,实现检察院、文物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明确各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例如,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和反馈机制,确保检察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及时共享和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共同应对跨区域文物保护问题,推动文物保护工作区域协同发展。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宣传视频、举办科普讲座、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利用数字技术搭建文物保护公众参与平台,设立举报热线和在线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文物保护监督。例如,通过两微一端、小程序等向公众推送文物保护信息,引导公众参与文物巡查和保护活动。同时,加强对文物保护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
(四)推动数字检察技术的深度应用。进一步推动数字检察技术在文物保护中的深度应用,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文物监测、风险预警、修复保护等方面的应用场景。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文物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实现文物信息的不可篡改和溯源查询;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优化文物图像识别和风险预警模型,提高文物保护的智能化水平。此外,加强数字检察技术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研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作者:王彦(商南检察 )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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