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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不与福成股份同业竞争承诺,股东李永兴被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0 16:54:00    

据河北证监局官网6月10日信息,河北证监局发布对福成股份股东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决定》,经查,李永兴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实业”)目前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李永兴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李永兴尽快解决福成实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该局报送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河北证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6月10日晚间,福成股份也发布了关于股东李永兴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同样披露了上述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不久前,福成股份与相关责任人收到河北证监局的警示函。

2025年4月18日,福成股份(600965)公告称,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告指出,该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更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监管部门认为,福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福成股份主营业务为生态农业、畜牧业-肉牛养殖、食品加工、餐饮服务以及殡葬服务等,形成了“食品消费+殡葬服务”双轮驱动业务模式。具体包括农作物种植、肉牛饲养、食品加工(预制菜)、餐饮服务等饮食大消费产业,以及公墓开发、销售和殡葬陵园服务等。

年报显示,业绩方面,2022年—2024年,福成股份营收及归母净利润逐年下滑。其中,公司在2024年实现营收10.22亿元,同比减少2.36%;归母净利润5170万元,同比下滑47.56%。福成股份表示,受海外牛肉大规模进入国内市场及国内库存牛肉在2023年度集中释放等多重影响,国内活牛及牛肉价格大幅下降,至今依然处于底部,上涨趋势还不明显,这直接导致公司肉牛销售增收不增利,实现利润比2023年同期大幅减少。

公司2025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今年首季业绩有所改善。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5亿元,同比增长13.82%;归母净利润2397.34万元,同比增长3.39%。

来源:读创财经

审读:方良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