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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升级为“编导”!揭秘流窜多地的“碰瓷剧本杀”骗局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2 16:40:00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揭开了一系列“碰瓷”诈骗案。仅半年时间,以陈某甲为核心的诈骗团伙精心编排“交通事故剧本”,流窜浙江、河南、河北、天津实施“碰瓷”诈骗62起,诈骗金额40余万元。

7月16日,经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甲等14人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8万元至2000元。

蹊跷交通事故现端倪

2024年9月28日下午,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去做工,途中突遇前面一辆越野车右转变道,赵某为避免碰撞立即减速慢行,这时他听见从后面传来“哎呦”的喊声。他回头一看,一个小伙子和一辆折叠电动自行车倒在了路肩上,对方称是赵某的车子将其带倒了。

赵某将对方带到医院检查,经诊断,对方左手手指骨折。对方就此索要赔偿1.1万元“私了”,因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赵某称报警解决。等交警一到医院,对方立马改口表示算了,最终不了了之。

晚上回到家,赵某越想越觉得自己可能被“碰瓷”了,于是前往派出所报案。“对方乱敲竹杠!我好好地骑着车,压根儿都没碰到他,是他自己摔的。”赵某向民警详细描述了事故发生的地点与经过。

民警立即查看了对应时间段的道路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赵某驾驶三轮车正常向前行驶,一个小伙子骑电动自行车跟随在三轮车右后侧,在没有发生任何碰撞的情况下,突然连车带人摔向路肩。于是,民警随即开展调查,向医院调取就诊记录,并结合医生证言,确定小伙子的手指骨折系陈旧伤。由此,民警判断小伙子的行为是“碰瓷”无疑。

民警通过监控视频,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乙与赶到医院自称是其亲友要谈判“私了”的郭某,并将二人抓获归案。

经过审讯,二人对“碰瓷”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20天内参与类似“碰瓷”诈骗活动共计6次。2024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对二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缙云县检察院综合分析二人的社会危险性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黑色越野车有问题

陈某乙和郭某均为外省籍贯、无业身份,为何滞留在缙云?难道这只是简单的“碰瓷”?监控视频中,行驶在赵某前方的黑色越野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正是这辆黑色越野车的突然变道才导致赵某被迫减速。这辆车会不会有问题?

2024年10月30日,办案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根据监控视频分析案情。

顺着这个思路,检察官调取了黑色越野车的行车轨迹,发现这辆车于当天下午一直在城区的主干道徘徊,且多次与陈某乙同时出现在监控视频中。

更让人吃惊的是,陈某乙竟是从这辆车上下来的。下车后,陈某乙从车的后备厢中拿出他所骑的折叠电动自行车。至此,检察官意识到,这是一个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碰瓷”团伙。

检察官立即联系民警,要求定位黑色越野车,抓捕黑色越野车上的所有人员,并调取相关人员的交易流水进一步分析研判。警方经过定位追踪,发现黑色越野车上的人员为陈某甲和曾某,于是立即展开抓捕行动。

由于犯罪事实多、时间跨度大、涉及地域广,为准确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深挖细查之下,“碰瓷”诈骗事实从开始的6起增加至62起,团伙成员从2名增加至14名,作案地点从1省4地增加至4省(直辖市)26地。

“完美犯罪剧本”终被破解

随着陈某甲等人陆续归案,“碰瓷剧本杀”的剧本、角色、分工终现出原形。

该犯罪团伙通过“制造伤势+编造事故+医院检查+索赔私了”的剧本,分组实施“碰瓷”诈骗。“编导”负责开车并寻找作案目标,选定目标后通过鸣喇叭通知同伙,并采取转向、调头等方式迫使后方目标转向避让;“演员”提前将自己手指弄成骨折,骑自行车紧随在目标车辆附近假装被撞倒,并称手疼要求去医院检查;“亲友”负责冒充伤者家属,以医院检查结果手指骨折为由向对方索要赔偿。

据陈某甲等人供述,他们一般瞄准三轮车作为作案目标,因为这些车主往往年纪较大、文化水平较低,对事故辨认能力弱,加上三轮车一般都没有保险,车主通常会选择“私了”。

“干这个简单、来钱快,加上我们是真的把自己手指弄骨折,并且伪装成交通事故,因此被害人、交警、医生往往都很难发现真相。”陈某甲到案后供述道。

经查,2012年,17岁的陈某甲初入社会,在老乡的诱惑下义无反顾地把自己的手指用砖头砸成骨折,开始了所谓的“兼职”赚钱。陈某甲十余年来已因“碰瓷”诈骗被法院判刑多次,陷入了坐牢—诈骗—再坐牢的恶性循环,身份也从开始的受伤“演员”变成了现在的幕后“编导”。

2024年上半年,陈某甲出狱后无所事事,决定重操旧业,召集陈某乙等人将手指弄伤充当“演员”,联系郭某等人充当“亲友”,形成“碰瓷”团伙,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诈骗。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甲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伤势和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陈某甲、曾某等人系组织策划者和积极参与人员,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诈骗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主犯;陈某乙、郭某等人系参与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诈骗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从犯。2025年5月22日,该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甲等14人提起公诉。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史隽 施婷芝 赵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