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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4条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6:14:28    

法律144条在不同法律中有不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精神障碍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他们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类行为不能由其自行实施,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内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解读:此条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犯罪者必须故意实施相关行为,且行为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内容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应当提起公诉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移送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解读:此条涉及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对财产的查询和冻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内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或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解读:此条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制度和上诉程序,明确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并规定了上诉状的内容和提交要求。

这些条文明确了不同法律领域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和财产冻结、以及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