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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教师有哪些有待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7:24:29    

哺乳期教师享有的特殊待遇包括:

喂奶时间

对于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母亲两次喂奶时间,每次持续约30分钟。如果母亲同时产下两个或更多的孩子,则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母亲每天可以享受一小时的哺乳假。这可以包括两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也可以算作哺乳假。

体弱儿哺乳期延长

婴儿满周岁后,如果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更年期综合症女职工的假期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产假顺延

女教师的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哺乳期教师的哺乳权利,减轻其工作压力,同时照顾婴儿的生长发育。建议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哺乳期教师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