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则提前三天。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调整和工作交接,从而减少因员工离职带来的不便和损失。